敬愛的謝瑞智教授,在2012年10月5日晚間21點42分,
在家人及親友的默禱陪伴中,於台北醫學院安息主懷。
距生於1935年3月31日,享壽七十八歲。

謝校長勤勉儉樸、愛國愛家,一生忠心奉公、作育英才,
在國代期間對台灣憲政貢獻良多,
並為改革台灣司法制度及提升警政優質教育,
先後致力完成《警察百科全書》、《法律百科全書》等法學著作共百餘部。
為疼惜故鄉,著有[翹翹板上的台灣],最後遺著《刑事訴訟法概論》已於10月初出版。

謝教授追思影片,請連結以下網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x0M6SC27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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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高普特考準備用叢書已陸續出版

法學概論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2年6(增修三版) /360
行政法概論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09
5月 /340
民法概論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1年11(增修二版) /520
中華民國憲法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1年5(增修版) /280
商事法概論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04月 /460
國際法概論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1年1
月 /420
刑法概論I總則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1年3月 /420元
刑法概論 II 分則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1年7月 /390元
刑事訴訟法概論 謝瑞智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12年10月 /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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翹翹板上的台灣-建立和平中立的大同世界(新改版)
  

封面縮圖    2012年4月出版/定價:250元

本書原係以「台灣解密」為副題出版,嗣因學界及讀者建議,乃將副題修改,並重新編纂,以新書出版。

原著出版兩次增修版後,很多學術界前輩來函鼓勵,如「立場堅固,理路井然,對讀者的啟蒙,實有莫大貢獻!」、「資料豐富,內容簡潔,相當用心。」、「看過大著,才知台灣有很多遺珠秘辛。」、「身為台灣人本書是必讀書籍,能知台灣人的過去,也知將來要往何處去!」等等。

另,不期因本書之「拋磚」,而引出許多「美玉」,有來電感謝和鼓勵者,有來電提供親身感受者……,筆者以感謝的心領受激勵的熱忱。「長陷悲情,看不見美麗的未來;長含冤怒,走不進康莊的大道。」願大家齊心以感謝與饒恕回顧過去、以公義和真理掌握現在、以信心和喜樂展望未來。

於是,將最近一個月內發生之重要趣聞加以增訂,並對文中若干缺失或電腦排版之失誤一併修改,略加增訂大同世界之理論,相信更有助於台灣未來發展之了解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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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過多靜電的身體

你知道為什麼赤腳站在大樹下,會帶來人體健康?防老化也強身嗎?

因為赤腳站在大樹下,比起乾燥的水泥地或陽光曝曬的乾地,大樹下的土壤有恰好溼度。而溼度不足則無法「導電」,靜電自然無法釋放,因此避雷針或接地線的末端,都是深入地下至少兩公尺,原因就是深度土壤的溼度不易散失,利於導電進入地球中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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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的十二種驚人效果

1. 步行能增強心臟功能,使心臟慢而有力。

2. 步行能增強血管彈性,減少血管破裂的可能性。

3. 步行能增強肌肉力量,強健腿足、筋骨,並能使關節靈活,促進人體血液循環和新陳代謝。

4. 步行可以增強消化腺的分泌功能,促進胃腸有規律的蠕動,增加食慾,對於防治高血壓、糖尿病、肥胖症、習慣性便秘等症都有良好的作用。

5. 在戶外新鮮空氣中步行,大腦思維活動變得清晰、靈活,可有效消除腦力疲勞,提高學習和工作效率。據有關專家測試,每周步行三次,每次一小時,連續堅持4個月者與不喜歡運動的人相比,前者反映敏銳,視覺與記憶力均占優勢。

6. 步行是一種靜中有動、動中有靜的健身方式,可以緩解神經肌肉緊張。據專家測定,當煩躁、焦慮的情緒湧向心頭時,以輕快的步伐散步15分鍾左右,即可緩解緊張,穩定情緒。

7. 定時堅持步行,會消除心臟缺血性症狀或降低血壓。使人體消除疲勞,精神愉快,緩解心慌心悸。

8. 步行可減少甘油三脂和膽固醇在動脈壁上的聚積,也能減少血糖轉化成甘油三脂的機會。

9. 步行能減少人體腹部脂肪的積聚,保持人體的形體美。

10. 步行能減少血凝塊的形成,減少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11. 步行能減少激素的產生,過多的腎上腺素的產生,過多的腎上腺素會引起動脈血管疾病。

12 . 步行可以保護環境,消除廢氣污染,對強健身體,提高身體免疫力,減少疾病,延年益壽也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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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 增修1   172110354871.jpg

★ 榮獲馬英九總統推薦:「以淺顯易懂的析論方式收錄《論語》20篇語錄,適宜年輕讀者探究人的智慧。」

(2011年國家圖書館馬總統與社會賢達人士推薦青年學子閱讀書單)
國圖邀總統推薦好書

中國時報【林志成/台北報導】2011-07-22

國家圖書館邀請馬英九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社會賢達人士等廿位人士推薦116本好書,馬總統推薦《當孔子遇上當代為論語作見證》、《民國舊報》、《中華文化從北大到台大》、《一次看懂自然科學》、《漫畫.巴萊:臺灣第一部霧社事件歷史漫畫》等五本。

國家圖書館閱覽組主任鄭秀梅說,今年七月一日起,入館年齡由十九歲降至十六歲。

行政院長吳敦義推薦《梅岡城故事》,立法院長王金平推薦《四書》、九把刀推薦《人子》、政務委員曾志朗推薦《貓戰士》、朱學恆推薦《航海王》。要知道名人推薦哪些書,可上國家圖書館網站(www.ncl.edu.tw)查詢。

2012年3月(增修一版)/定價:380
總經銷:臺灣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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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經封縮.jpg

 般若心經澈悟

20105月/修訂五版
定價:180
總經銷:臺灣商務印書館

佛教基本教義是什麼?我們的苦惱在那裏?
如何脫離苦海,創造幸福的人生?宇宙的原理是什麼?
何謂萬物無常?本書是正確人生觀最好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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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要廢止嗎?

死刑是否廢止是二十世紀以來各國爭論之問題,以國際特赦組織主張廢止最為積極。而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也規定:「人人有固有生命權。」不過後段又規定:「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因此如經正當法律程序就非「任意」。我憲法也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所以王前部長才主聲請釋憲。沒料到知名藝人白冰冰的反彈,激起輿論抨擊政府怠忽職守姑息養奸,導致她的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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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簽定牛肉進口買賣議定事宜,在國際法上究以何種名稱簽定,尚不清楚。所謂條約,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即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議,不論其形式或名稱均屬之。」如非以「條約」或「公約」之名稱簽定。因其議定名稱不如「條約」或「公約」之正式,通常不用國家元首的形式簽定,而係由國與國間擁有條約締結權之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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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禁教英語是違憲?!

兒童應否教外語與受教機會平等

 

前師大教授兼訓導長、維也納大學法政學博士    謝 瑞 智

一、教育部「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研究結論,違背科學研究原理與經驗法則

教育部於民國9311月間發表「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其結論謂:「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並強調教育部的幼兒教育政策是「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三種主張、四項作法」。亦即:

(一)一個前提:就是教育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兩個堅持:就是遵照法令規章之合法性與學理研究之專業性。

(三)三種主張:就是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

(四)四種作法:即加強宣導、依法取締、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進行長期研究,作為調整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

教育部的研究結論,據稱是聘請專家對國中及小學高等級學生進行抽樣調查研究,共抽樣12,627人。對此教育部認為是「客觀、專業的語言學習資訊」,由此可以看出主管全國教育政策之教育部對社會科學的無知,即不顧青紅皂白,執意利用社會科學問卷的流行。孰不知這種問卷調查,沒有將其他各種變數排除在外,何能置信?

()這一結論符合義大利經濟學家PARETO的二八法則:就是一個班級學習下來,只有20%可能會成功,其他80%就不一定了。PARETO是從金融管理過程發現一個原理,如銀行存款有一百億,則其20%的社會菁英擁有80億的財富,其他80%的人擁有剩下20億的財富。筆者回憶畢生的學習,也都可印證其或然率相當準確。此也是兒童成長之實際經驗所得,何需花費巨資研究?因此大量問卷的結論一定是80%的被調查者會認為「任何科目(包括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結論。

()社會科學的問卷方法有界限:所有自然法則,不能用問卷調查的感覺來左右,而兒童的學習成長過程涉及的因素頗多,有家庭父母的因素、學校教育的因素、兒童的生理與心理之成長等因素。父母對兒童之成長,因本身的遺傳素質與家庭環境已無法改變,乃退而力求後天的補救,在「孟母三遷」的影響下,就是學區的選取,所以在好學區附近的房屋就特別昂貴。而兒童之生理與心理的成長,也是各人不同。

蓋人類之「知能發展」與「道德上規範意識行為之發展」已有各種不同之學說,這是屬於人類之行為科學,應屬哲學、心理學、生理學、醫學等之研究範疇。並非簡單用社會科學的問卷則可了解,因此應排除在問卷調查之範圍。如在心理學之學習理論中其最主要者大別為兩大派:一為「聯想主義」,另一為「完形學派」,其下有為數不少的追隨者(見韓幼賢:心理學,第五版,第191頁)。至於規範意識之行為論,有精神分裂說、認知發展階段說、內觀法、社會制裁論等不同學派;目前在國內教育界對公民與道德教育是受柯爾保L. Kohlberg之「道德認知發展論」的影響最大(見拙著:犯罪學與刑事政策,2002年版,第71101頁)。但教育部之主政者,不循科學之正規方法,以「土法煉綱」找一些名校的非相關學科之學者為其一廂情願之錯誤決策背書,以為「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是一種新發現。事實上,這一結論也可用在任何學習,甚至中文上,即「中文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亦即在我們的社會中,雖終身接受中文教育,但中文學得好的有幾人?譬如孔子有三千弟子,賢人只有72人,其《史記》所記載出名而有成就的學生只有120人而已。足見教育部委託的研究結論,不能作為決策之依據。

()關於歐洲國家之外語教育情形:因英國隔著多佛及英吉利海峽與歐洲原有隔閡,加上殖民地的爭奪,原已埋下嫌隙,而拿破崙與希特勒兩次意圖征服英國,均未成功。二次大戰以前美國學者尚須到德國留學,其後因希魔之追殺,德國猶太學者,紛紛逃到美國,美國才得以提升學術水準,因此歐洲各國對英語本不熱衷,而各有其本國語文,原是以拉丁文與本國語文為主,其後;英文成為世界語文,才致力於英語教育,因此雙語或三語教學,並不會妨害國語之學習。

()兒童學雙語是由經驗中得知:從經驗得知,幼兒自三至六歲,因無外來因素干擾,為學習最快的年齡,兒童學習的黃金時間一過,就永無挽回之可能,此乃國際專家學者長年觀察的共識。中國大陸不僅幼稚園教雙語,就連奧運金牌國手也都從幼兒開始訓練。香港、韓國、或新加坡等。幼兒早學外文,全世界先進國家均已採行,學得很好的大有人在,隨便舉幾個案例就可以破教育部所謂「專家」的研究結論了,如最近報刊披露的幾個案例;這些案例不就是推翻教育部花費鉅資的研究嗎?

2009年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於44日舉行,結果奪冠獲十三萬獎金的政大生陳仲聞是從幼稚園就學英文,因此「英文也是母語」(聯合報2008.04.05,C3

台中曉明女中學生賴欣陽已於去年6月代表台灣赴英參加國際學生高峰會;該校國中部學生唐可恬也入選未來領袖高峰會,兩人英文能力超強,也都從幼稚園起學英文(聯合報2008.05.05,A14

二、教育部有意忽視今日臺灣幼稚園之教育實情

今日台灣的幼稚園,特別是城市中,包括中小型城市,絕大多數都在教雙語,用補習班來掩護,至少已有八、九年歷史(即教育部禁教雙語時起)!為什麼大家都要教?父母要花很多的錢讓孩子們去進雙語幼稚園?因為時代不同了,不早點學雙語,孩子就落後,趕不上時代,會輸在起跑線上!以致造成「掩耳盜鈴」和「掛羊頭賣狗肉」的怪現象,教育部不明此理,為了「去中國化」,大唱其不切實際的「重母語」高調!全世界有那一國由學校實施方言教學,就是德國,官方語文為德文,但其國內也有四種方言:北德意志語Niederdeutsch、中德意志語Mitteldeutsch、南德意志語Oberdeutsch及佛里斯蘭語Friesisch,且德國人在私人間仍以方言交談,沒有聽說有那一地方在教方言。

三、兒童是父母未來依靠,父母對子女教育有選擇權

從父母的心態言,兒童是父母未來的依靠,沒有一位家長會放棄望子成龍成鳳之機會,所以稱「教育是兒童的權利」,也是父母與國家的義務。如父母與兒童有意願要學習,政府不僅沒有封殺的理由,也無權封殺!此兒童之教育權,不僅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再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並為逐步實現該項權利,應在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進行。」而我國憲法第7條、第159條均強調「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又教育基本法第7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的自由,政府應依法令提供協助與經費補助。」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禁止「行政行為有實質上之差別待遇。」如今富有階級可將兒童送往外國就學,或上高學費之雙語幼稚園,而貧困家庭只好等到小學三年級才可接觸到英語,這是違反平等原則之機會平等。究竟富有階級只是少數,因此台灣之多數人民就只好講閩南、客家、原住民與東南亞泰、越、印尼等母語與國語。致多數人民走不出國際社會。須知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參與國際社會本已困難,而只游擊式的參加非政府組織NGO,所以要製造全民英語,使人人都可走出去,突破國際社會的困境。但如今教育部用幼稚園的課程標準,繼續執行其錯誤政策,將台灣人閉鎖在台灣島上,而且公然違反所有高位階法律之「機會均等」的規定,這種已違法失職的依法行政,何須為前朝之錯誤政策繼續硬拗下去?為什麼不讓台灣的百姓自幼學英語?其企圖何在?

四、兒童應受保護為國際公約所明定,並經總統公布成為國內法

1966年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XXI)通過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1項規定:「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而該公約施行法已於民國98422日由總統以華德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制定公布。正式成為國內法律。依該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此像本案禁止幼兒學外語之莫明奇妙,而違反兒童受教權的政策,就可以依本公約規定修改。

五、教育部對於「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之政策

教育部謂:幼兒接觸英語應以「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且此政策「自93年貫徹至今」。足見教育部原定的英語教學政策,是從上述錯誤之問卷調查而來,且其英語教學之目的不在學英語,而在「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很明顯的是目標也有錯誤,如欲「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應改授予簡單之「世界史地」與「國際關係」,否則學習英語,難道就能了解非洲或德國、阿拉伯、蘇拉夫,甚至日本文化?當時是「阿扁執政」及「杜部長當家」,刻意「去中國化政策」,所謂母語是母親所說所教的語言,是人類本能之一,自然是「弗學而能,不教而自通」,因此就是文盲或瘖啞(即聾啞)的母親,其小孩自會講話,毋須列入兒童教育計畫,而且教一些火星文,也浪費兒童之寶貴時間。何況目前台灣的母親種族複雜,除閩南語、客家語和原住民語外,尚有大陸各省方言,近年來泰、越、印尼或東歐等外籍母親來台日多,依據統計至988月止,外籍配偶核准人數總計318,397人,其中最多者為越南配偶82,368人,印尼配偶26,341人,大陸配偶也有164,802人,港澳有11,626人。這些都能教嗎?這種為了「去中國化」,執行其鎖國政策,非常錯誤,不思改進,又謂此乃民國9193年之政策決定。據本人之了解教育部曾在民國61年沒收台語羅馬字拼音之《聖經》並予燒毀,如今又在提倡台語之羅馬併音,由此可證民國61年係錯誤政策,故如發現民國93年之決策有問題,應速改進,而不是再找原來的無辜學者來應證錯誤的決策,等到發現問題,又說這是「93年開始實施的」,好像自己沒有責任。須知為政者應設法迴避錯誤不能靜待歷史證明,因決策錯誤,最後人民要長期受苦,今日之世界金融海嘯,就是全世界所謂「專家學者」的錯誤判斷所致。

六、教育部規畫英語教學目標違背學理

教育部的說帖認為,幼兒接觸英語的基本目標,係在「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難怪有「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結論。這與美國建國初期禁止黑人學習文字,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而且從幼兒開始學習英語與前述目標並不衝突,也毫無關係,如欲增進國際了解,理應介紹世界史地與國際關係,才切中主題。為何要遲到國小三年級才正式開始學習英語?令人費解。雖然如此,但民間「全英語教學」、「雙語教學」甚為盛行,造成富有階級之子弟,可上雙語或美語班,有的更送往英語國家就學,這些人長大以後可講一口流利英語成為一流人才!至貧窮階級只好望子興嘆!而且貧窮子弟長大後,遂變成低級台灣人。此一政策顯然違背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且對馬總統之「全民英語與國際接軌」的主張,也明顯的有陽奉陰違之嫌。

七、教育部曲解法律解釋方法論

幼稚園聘請外籍合格教師任英語教師時,教育部又說這是不符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款,因幼稚園並非學校,因此不受該款之規範,如業者舉出應可依第11款概括規定辦理,該部又說幼稚園不能適用該規定,故如幼稚園有聘僱外籍教師就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但事實上依幼稚教育法第23條之1,幼稚園之設立及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準用私立學校法規定;而依該部的解釋幼稚園又不認定包括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款之列舉規定內,另又不准適用第11款之概括規定;反正,設立時就準用私立學校法,聘僱教師時,又改適用就業服務法,而解釋時又不適用學校規定,也不准適用概括規定,只選擇適合政策上需要之法令,這究竟是何種法學方法論?

八、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抵觸「法律位階理論」

教育部的另一理由是「依法行政」,即依幼稚教育法第21條第5款的所謂「課程標準」,而該課程標準係屬行政命令。該部竟頒布行政命令再透過解釋,以致違背所有高階的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憲法、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公然推翻「法律位階理論」原理,這還配稱為法治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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