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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謝瑞智教授,在2012年10月5日晚間21點42分,
在家人及親友的默禱陪伴中,於台北醫學院安息主懷。
距生於1935年3月31日,享壽七十八歲。

謝校長勤勉儉樸、愛國愛家,一生忠心奉公、作育英才,
在國代期間對台灣憲政貢獻良多,
並為改革台灣司法制度及提升警政優質教育,
先後致力完成《警察百科全書》、《法律百科全書》等法學著作共百餘部。
為疼惜故鄉,著有[翹翹板上的台灣],最後遺著《刑事訴訟法概論》已於10月初出版。

謝教授追思影片,請連結以下網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x0M6SC27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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翹翹板上的台灣-建立和平中立的大同世界(新改版)
  

封面縮圖    2012年4月出版/定價:250元

本書原係以「台灣解密」為副題出版,嗣因學界及讀者建議,乃將副題修改,並重新編纂,以新書出版。

原著出版兩次增修版後,很多學術界前輩來函鼓勵,如「立場堅固,理路井然,對讀者的啟蒙,實有莫大貢獻!」、「資料豐富,內容簡潔,相當用心。」、「看過大著,才知台灣有很多遺珠秘辛。」、「身為台灣人本書是必讀書籍,能知台灣人的過去,也知將來要往何處去!」等等。

另,不期因本書之「拋磚」,而引出許多「美玉」,有來電感謝和鼓勵者,有來電提供親身感受者……,筆者以感謝的心領受激勵的熱忱。「長陷悲情,看不見美麗的未來;長含冤怒,走不進康莊的大道。」願大家齊心以感謝與饒恕回顧過去、以公義和真理掌握現在、以信心和喜樂展望未來。

於是,將最近一個月內發生之重要趣聞加以增訂,並對文中若干缺失或電腦排版之失誤一併修改,略加增訂大同世界之理論,相信更有助於台灣未來發展之了解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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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互信機制

英文是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簡稱CBM,即在存有潛在不安因素之國家間,提升軍事上之透明度,以防止紛爭發生之手段。具體而言,是為防止誤解或誤算等偶然性事故,不具意圖而發生武力紛爭為目的之預防措施。通常是事先預告軍事演習,或演習時互相交換觀察員,軍事佈防移動的事先預告,國防白皮書之發行,軍事相互交流等。廣義上尚包括空中視察,非核或非武裝地區之設置等在內。

1955年聯合國大會雖有使用CBM概念,但有記明在國際文書上係1975歐洲安全暨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CSCE之赫爾辛基宣言(Helsinki Declaration)。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與舊華沙公約(WTO)之間,於1992年協議成立,於20021月生效者,就有偵察機之領空飛行,資訊蒐集之相互認定等。

在亞洲太平洋地區,因有潛在不安全因素存在,如韓國或台灣海峽等,欲強化軍事或技術上措施,倒不如加強政治或安全保障之對話等,為歐美等西歐國家所期待。據世界年鑑報導海峽兩岸之軍事互信機制規畫構想有近程、中程及遠程三個階段規畫執行。

美國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資深研究員葛來儀Bonnie Glaser20098月下旬訪問台灣時,主張海峽兩岸可在九二共識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以避免軍事衝突。她認為應先談CBM再談和平協議,即雙方都有了安全感,才開始談和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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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要件

婚姻之能夠成立,首先必須當事人有結婚之意思存在(此即婚姻意思之合致),但是在此情形下,如有民法上所規定之「婚姻障礙理由」,則仍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一、實質要件

()須當事人意思一致:結婚為身分關係的契約,而婚約既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972結婚須當事人之合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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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方式

一、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亦稱協議離婚,即基於夫妻雙方之合意,以消滅婚姻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依戶籍登記而發生效力之離婚方式。

()願離婚之要件:

1.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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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幼稚園教英語

談幼稚園教英語 自由.jpg最近教育部發表一篇研究報告,結論說:「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任何兒童學習新鮮事務,不是每項都能成功,此乃兒童成長實際經驗所得,依此訂定影響全國兒童教育之政策,實覺過度草率。蓋幼兒自三至六歲,為學習最快的年齡,兒童學習的黃金時間一過,就永無挽回之可能,此乃國際專家學者的共識。幼兒早學語文,全世界先進國家均已採行。學得很好的大有人在,最近一例2009年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於4月4日舉行,結果奪冠獲十三萬獎金的政大生陳仲聞是從幼稚園就學英文,因此「英文也是母語」(聯合報2008.04.05,C3),這不就是實際案例推翻教育部的研究嗎?從父母的心態言,沒有一位家長會放棄望子成龍成鳳之機會,所以稱「教育是兒童的權利」,也是兒童與父母及國家的義務。如父母與兒童有意願要學習,政府沒有封殺的理由。此兒童之教育權,不僅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所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之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其他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我國憲法第159條,及第7條也都規定平等之教育機會。教育基本法7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的自由,政府應依法令提供協助與經費補助:今不但不補助還取締封殺!而教育部的主張是「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今教育部的說帖認為,幼兒接觸英語的基本目標,係在「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既是如此,從幼兒開始學習英語與目標並不衝突。而且學習英語與上述的目標,並不相干,理應介紹世界歷史及地理,與國際關係,才切中主題。為何要遲到國小三年級才正式開始學習英語?令人費解。雖然如此,但民間「全英語教學」「雙語教學」,甚為盛行,造成富有階級之子弟,可上雙語或美語班,有的更送往英語國家就學,至貧窮階級只好望子興嘆!此一政策顯然違背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且對馬總統之「全民英語與國際接軌」的主張,也有陽奉陰違之嫌。
教育部的另一理由是「依法行政」,即依幼稚教育法第21條第5款的所謂課程標準,而該課程標準係屬行政命令。該部竟頒布行政命令再透過解釋,以致違背所有高階的憲法、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及教育基本法,公然推翻「法律位階理論」原理,這還配稱為法治國嗎?

前師大教授兼訓導長 謝瑞智博士
(本文刊登於自由時報2009/4/15。A13版/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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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發表會 自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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