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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ECFA利多? 產學代表斥說謊

 

〔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更新日期:2009/08/27 04:09

 

經濟部積極宣傳ECFA的好處,但產業代表及學者昨在一場座談會中,怒批政府說簽ECFA對台灣產品銷往中國有幫助,根本就是謊言!兩岸若簽ECFA零關稅,中國產品必傾銷台灣,進而透過台灣傾銷歐美,最後成為歐美的制裁目標。

中國家電下鄉真相 證明馬政府幻想

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台灣公民社等民間社團,昨舉辦「ECFA對台灣的影響」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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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對台灣的影響」座談會

活 動 通 知

公投審議委員會將在八月二十七日審議民進黨所提的公投案,當天決議該案過關否,有鑑於此,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與台灣公民社,特別選在前一天,即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兩點半,在立法院舉辦「ECFA對台灣的影響」座談會,分別從法制、經濟、實務等面向,不分藍綠來關心這個議題,ECFA對台灣的影響,需要大家的關心和監督,歡迎與會,請攜帶個人證件,當天於立法院正門入口換證即可。

主題:「ECFA對台灣的影響」座談會

時間:八月二十六日(三)下午2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室)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台灣公民社

主持人:廖林麗玲(台灣公民社 秘書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排序)

田秋堇 委員 (立法委員)

吳惠林 教授 (中華經濟研究院 研究員)

吳榮義 董事長(前台灣證交所 董事長)

高為邦 理事長(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許忠信 教授 (成大法律系 教授)

謝瑞智 董事長(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前警大校長)

與會貴賓:(依姓氏筆劃排序)

王可富 博士 (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陳春生 教授 (台大國發所 榮譽教授)

陳松雄 教授 (東吳大學 專任教授)

陳延輝 教授 (師大政研所 教授)

賴明坤 醫師 (台大醫院秘尿科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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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幼教禁教英語是違憲

taiwan news.jpg 五月六日上午由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在台北市郵政博物館主辦「兒童應否教外語與受教機會平等」座談會,由前警察大學校長謝瑞智教授主持,會中邀請前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馮滬祥、前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所長陳春生及新生報業董事長黃金文等人,共同進行討論。
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瑞智教授表示,教育部認為「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研究結論,違背經驗法則。如今歐、美各先進國家幼兒教育早已教雙語,甚至教多種外國語言;其國民均有多種語言能力,增加國力甚鉅!亞洲國家多已開始教雙語,如印度其國民英語程度為亞洲之冠!新加坡更有四種語言,中國大陸幼稚園教雙語亦已成風氣!
目前台灣各城市幼稚園均在教雙語,因教育部的禁令,乃用種種方法掩護,教育當局已查不勝查,罰不勝罰!造成〝掩耳盜鈴〞和〝掛羊頭賣狗肉〞怪現象,對幼兒有極惡劣的影響,必須改正!
目前擔任台灣發展研究院董事長的梅可望教授也大聲疾呼我國幼稚園教育禁教英語是違法的!是落伍的!我們堅決主張:幼稚園教育必須規定教雙語,以英語為主。千萬不可讓我們的下一代輸在起跑線上!請教育部順應輿情與世界潮流,早日解除幼稚園禁教雙語的禁令,為幼兒造福!為國家未來的人力資源增強造福!
基金會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並為逐步實現該項權利,應在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進行。」而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59條均強調教育機會之均等,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禁止行政行為有實質上之差別待遇。又教育基本法第7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的自由,政府應依法令提供協助與經費補助;今不但不補助還取締封殺!如今反過來鼓勵只有五千萬人使用的閩南語,捨棄世界通用語文的英語,是否會將台灣人閉鎖在台灣寶島上?

(本文登於Taiwan News台灣英文新聞報導 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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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文教基金會2009系列座談(三)

「兒童應否教外語與受教機會平等」座談會

 

發言綜合結論

 ()教育部「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研究結論,違背經驗法則。如今歐、美各先進國家幼兒教育早已教雙語,甚至教多種外國語言;其國民均有多種語言能力,增加國力甚鉅!

()亞洲國家多已開始教雙語,如印度其國民英語程度為亞洲之冠!新加坡更有四種語言,中國大陸幼稚園教雙語亦已成風氣!

()我國教育部以行政命令禁止國民小學一、二年級及幼稚園教雙語(以英語為主),不僅違反國際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與時代潮流以及人民的意願,並已嚴重違反我國憲法、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的規定。

()目前台灣各城市幼稚園均在教雙語,因教育部的禁令,乃用種種方法掩護,教育當局已查不勝查,罰不勝罰!造成〝掩耳盜鈴〞和〝掛羊頭賣狗肉〞怪現象,對幼兒有極惡劣的影響,必須改正!

()綜上情形,我國幼稚園教育禁教英語是違法的!是落伍的!我們堅決主張:幼稚園教育必須規定教雙語,以英語為主。千萬不可我們的下一代輸在起跑線上!

()事關重大,敬請 教育部順應輿情與世界潮流,早日解除幼稚園禁教雙語的禁令,為幼兒造福!為國家未來的人力資源增強造福!

 

 教團質疑小三前禁雙語教學違憲 教部澄清

                      (本文由中央社記者林靜、陳舜協台北6日報導)

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今天質疑教育部禁止國小三年級前教雙語,違背經驗法則,也違反憲法。教育部澄清,未禁英文課延伸到小一、小二,幼兒教學則需以本國語為主。

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召開座談會表示,教育部日前發表一篇研究報告,「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的研究結果,引起爭議;基金會今天舉辦「兒童應否教外語與受教機會平等」座談會,基金會董事長謝瑞智、台灣發展研究院董事長梅可望、康乃爾英語學校校長陳碧華與多位學者到場。

梅可望表示,英語是世界語言,為迎向國際潮流、符合國際需求,強烈建議教育部將錯誤決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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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2009系列座談

「我國羈押制度之檢討」座談會

 未命名 - 2.jpg發言綜合結論
 首先,我們必須認清羈押之目的係在於確保被告於審判期日能到庭應審,而非在於保全證據。由此基本觀念來看,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中有第2款與第3款之規定,似與羈押目的不符合。蓋其第2款係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但此規定,似為保全證據,而非為保全被告而設,與設羈押制度之目的有違;同時,被告既有搜集有利於己之證據之權利,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實足以嚇阻被告方面去搜集有利於己之證據,亦不符所謂「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將被告有逃亡之虞之情況證據做為羈押之狹義理由,而變成茍有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嫌疑,則構成得羈押之狹義理由,而不問被告,於實際上,有無逃亡之虞,因此,不僅易將無保全必要之被告羈押,且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
 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與第3款規定,於實務上之運作,乃發揮在為取得被告之自白。亦即,對不迎合檢察官之意思而自白之被告,即被檢察官與法官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被羈押;若被告有犯上述重罪之嫌疑而不自白時,則被認為有第2款規定與第3款規定之雙重狹義理由而被羈押,甚或亦被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被羈押。總之,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有第2款與第3款之與保全被告無關之規定之關係,於實務上,羈押乃被濫用成代替拷問之取得被告自白之手段。
 同時,於白色恐怖時代,人民常因應檢、警、調查局或警備總部之約談或通知而到場後,即被羈押而不能回家,因此,於民主化後,為消除此種恐怖氣氛,律師界乃要求採日本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逮捕前置主義」,以防上述弊端之發生。為因應律師界之要求,而於民國86年12月,於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增設第3項(亦即,現在之第4項),而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以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此種立法,如非為檢察官爭取得留置被告之時間,則屬無甚意義之立法,不僅不能改變一到檢察署、調查局、警察局,即有可能不能回家之人民之感受,且完全不知何謂「逮捕前置主義」之意義。因此,為消除此種恐怖氣氛,實有必要收回檢察官之拘提權而使其回歸法院,並模仿日本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而確實建立「逮捕前置主義」之制度。
 依日本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偵查中,僅能羈押被告10天(208條第1項),有必要時,得延長羈押之期間,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0天(208條第2項),但如涉及刑法第二編第二章至第四章,即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或第八章騷亂罪,得再聲請延長5日(208條之2)。因此,在日本,最長僅能羈押被告25天。不過日本警察對棘手之重案,有時會脫法運作「以別件逮捕」方式,先拘留30日,但其情形甚少。因此日本最多可脫法違法運作到55日(但此種日本警察不守法之行為,殊不足為訓),但在我國,偵查中得羈押被告2個月,有必要時,得延長羈押期間2個月。因此,我國最長得羈押被告4個月。即偵查中得羈押被告在實質上可羈押120日;比日本的羈押時間長得多。此實可說明以下幾件事。亦即,我國檢察官不如日本檢察官勤勉;我國之羈押有被濫用而取得被告自白手段之機會;羈押時間過長易被貼上獨裁專制之標籤,對人權之保障仍有不足。
 因此,為使我國刑事司法能邁出現代化、民主化之第一步,在偵查中之羈押,其期間實應縮短為一個月,有必要時得延長1次。同時,並應廢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與第3款規定,以便使我國之羈押制度得符合羈押之目的。
 最後,民國86年增設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的「預防再犯之羈押制度」,應該屬於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範疇,而非屬於刑事訴訟法之範疇。根據我國實施已達數十年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偵查後起訴前,檢察官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先付保安處分之宣告。當然,偵查中之保安處分制度,亦有許多值得檢討改進之處。但是更嚴重的是,於刑事訴訟法中創設預防再犯之羈押制度。因為,如此一來,不僅混淆了羈押與保安處分之本質,並且使得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帶有濃厚之犯罪鎮壓色彩,實際運作時,恐怕將會被惡用為藉以取得被告自白之手段,對於被告之人權保障,將構成負面效果。因此,建議廢止刑事訴訟法中的「預防再犯之羈押制度」,並且全面檢討改進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的「偵查中之保安處分制度」。

董事長 謝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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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2009系列座談(二)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座談會

     學術文教基金會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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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FTA)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不同

 ()自由貿易之定義:所謂自由貿易(free frade),即在無政府介入,亦無獨占情形下,實施完全競爭之貿易的狀態而言。而國家與國家或政治實體間所簽定之自由貿易,稱為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自由貿易源起於李嘉圖(David Ricardo, 1772-1823)之自由貿易論說,目前為使自由貿易思想之制度化,國際上乃進行世界貿易機構之創設,區域性如歐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或東南亞國家協會自由貿易區(AFTA)等陸續簽訂。

在李嘉圖理論之基礎上得實施自由貿易者,乃是十九世紀中葉英國科布登(Richard Cobden, 1804-1865)及布賴特(John Bright, 1811-1889)在反穀物法運動成功以來,英國才積極轉換為自由貿易主義。其後,以西歐為中心之自由貿易乃逐漸盛行。第一次大戰至二次大戰期間自由貿易雖遭遇停頓,但戰後於1948年成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在關稅逐漸降下的結果,1995年創立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區域間就逐漸有兩國間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盛行。

()主張「同等產品之自由貿易」較符小國之特性:國與國間締結協定後,區域間或國與國(或政治實體)間之關稅障礙就被廢止,以實現自由貿易之目的。在我國鄰近國家以日本與韓國之工商業最為發達,日本原來並不贊同聯盟化,但鑒於世界趨勢之變化,2002年與新加坡締結自由貿易協定,2004年與墨西哥(20054月生效),又與智利、韓國與東南亞各國等進行自由貿易協定之交涉。但為何日本不與中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可能由於利益衝突之關係。一國之政治與經濟關係極為密切,集權國家可以主張全面性自由貿易,因為集權國家是實施中央集權之經濟制度,決定政策沒有議會監督,領導階層可以隨時調整其產品之進出口;為此如國與國之利益衝突,可能將在經濟上會很吃虧,所以為了防範,小國可以主張「同等產品之自由貿易」,亦即產品利益同等之自由貿易,才不致吃虧,最近金融海嘯發生後,一些大國,如英、美等國也鼓勵愛用國貨,逐漸如鐘錶擺動,而傾向保守主義。

()ECFA的內容:馬總統已將名稱改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協議內容可能包括關稅、非關稅、投資保障、雙重課稅避免、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端解決機制等。並先談對台灣有影響有迫切性的,如石化、汽車零件、紡織或機械工業方面,先談好就上路,故謂之架構性協議。

()協定與協議的定義:

1.協定(Agreement)可以雙邊或多邊之情形,其不如「條約」或「公約」之正式,通常不用國家元首的形式,一般用於行政或技術方面之問題,其多數屬於行政職權,並不必經過批准k。在美國係總統與外國所締訂而未經參議院通過的協定,稱為「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在日本行政協定是依據憲法第73條第2款規定之內閣的外交關係處理權限而締結。

2.協議,英文大部分稱為(consultation),即為事前防止國際紛爭之發生,尤其是有侵害或造成他國之權利或利益之損害,而難以回復之虞的領域,如宇宙活動(原子能事故通報條約第6條),安全保障(實施日美安保條約第6條有關之換文),尤以「環境及開發的里約宣言」第19原則規定等是。但中國大陸的一般習慣是先簽同意書,同意書如事後反悔可以不同意,但簽定協議就定案。

二、簽署經濟架構協議ECFACECA會不會影響往後與各國簽署FTA

國貿局長黃志鵬說先訂一個框架協議,再談「免稅承諾」,如此則有學者認為,何以不先談妥減稅清單再簽訂ECFA,而要先簽ECFA協議後才陸續談判互減關稅,等於「先結婚再談嫁粧」,那還有多少嫁粧可得,成為未知數?據聯合報范凌嘉228日報導,美國希望台灣跟大陸能先建立經濟協議,才有機會討論與美國的FTA。會不會與中共簽訂架構性協議後,反而無法與其他各國簽定FTA。如先與大陸談判自由貿易之減稅條件,也可由此測試中共對台胞是否具有誠意,是否真的熱愛自己的台灣同胞,給台灣人民帶來利益?目前東協國家出口到大陸是享有免關稅,而台灣出口到大陸就要課6.5%關稅,因此當可要求大陸對台灣也應採零關稅,如中共不同意,就表示中共是口號掛帥。大陸出口是補貼14%17%21%,我政府可採滅稅方式以協助台灣企業的競爭。

 目前我國約有54%的國際貿易都以東南亞為生產基地,尤其泰、馬、印等國,我雖未加入東南亞國協,但既在該地生產自然享有免關稅優惠,如今為百分之四十幾的貿易,而犧牲台灣農民與一般基層民眾之生產能力是否值得?如果要簽ECFA,這部分應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以消除衝擊。

三、簽署兩岸經濟架構協議對台灣的影響?

()多:台灣經濟研究院指出:簽署CECA台灣高科技產品可輸往大陸,將增加台灣經濟成長率(GDP0.5%,相607元新台幣。如不簽,若明年東協加三成局後,台灣經濟成長率將下0.7%,就業需求會滅少114千多人(聯合報224A2版)。在台灣股票總價13,而此次發消費券據統計為856.6億之情形下,607億之影響並非設想的那麼鉅大。

()弊多:部分經濟學者憂心,認為中國大陸也會盤算,在兩岸敵對情勢不明下(尚有飛彈對準台灣,併吞台灣之企圖心未減),大陸對台最好的策略就是選擇對大陸有利的先實施,對台灣有利的暫緩實施、或予拖延。在兩岸政治情勢言,大陸是採中央集權之統制經濟,而實際上是由政府操縱控制,而台灣是偏向自由經濟制度,如兩岸全面實施零關稅,大陸的中央可先將傳統產業之工資低廉的產品或農產品傾銷台灣,結果是台灣的高科技產品不如預期的大量出口,而毛巾、紡織品等傳統勞力密集的產品充斥市場,勢將使台灣社會基礎逐漸崩盤。目前農民及弱勢團體,沒有發言權,而這些高科技產品之大公司企業,則不乏代言人;蓋為本身利益著想,勢將偏向簽署經濟架構協議,而只強調利益,並未對弊端都做研究分析,此亦為反對人士最堂皇之理由。

四、基本原則

()簽定兩岸經濟架構協議之利弊應條列清楚,向國人交代;如絕對有益於國家與人民,應向人民詳為說明,以消除疑慮。

()如對國家與人民有益,當應簽定。

()如對企業有利而對人民不利或對社會不利,即要考慮是否簽定。

()國家不要買企業之問題,企業之問題應由企業自行解決,不能以企業之虧損侵害國家與人民之利益。



j參照謝瑞智總編纂:法律百科全書,第十冊「國際法」,第73頁。

k丘宏達著:「現代國際法」,20042月,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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